张利平、高泽贵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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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利平、高泽贵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利平;高泽贵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高泽贵,女,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张利平与高泽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502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高泽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利平工程款、材料款共484238.17元及利息(利息以判决书实际计算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269元。因高泽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利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高泽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处置。2.查明被执行人高泽贵名下的川EQ1510号车辆,已转移登记。3.查明被执行人高泽贵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9幢5层1单元6号;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二段9号楼1层106号的房屋,我院已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该房屋设置抵押且本案轮候查封,已告知申请人同意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提起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或未提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高泽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利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 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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