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金、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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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68号案件名称
李志金、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志金;张尚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金,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尚川,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的(2021)陕0826执868号李志金与张尚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领取了23460.5元案款,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李志金自愿承担,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826执8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于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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