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秀萍、车志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17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1708号
  • 案件名称

    王秀萍、车志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秀萍;车志福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萍,女,1964年7月24日生,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车志福,男,1976年11月1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与被执行人车志福离婚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吉028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秀萍与被执行人车志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30.00元由被执行人车志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