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炎、吴羽生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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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804号案件名称
卢炎、吴羽生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卢炎;吴羽生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804号原告:卢炎,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飞飞,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吴羽生,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卢炎与被告吴羽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炎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炎负担。审 判 员 杨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红梅书 记 员 黄 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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