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本爱、胡本爱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518(2021)陕0112执7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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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18号案件名称
胡本爱、胡本爱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7518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本爱;胡本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本爱,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本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28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653.36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胡本爱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卷,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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