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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英、朱忠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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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399号
  • 案件名称

    刘海英、朱忠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卓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海英;朱忠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作市。被执行人:朱忠耀,男,1985年6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朱忠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5日向朱忠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朱忠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朱忠耀于2021年9月2日前向刘海英履行部分案款10000元;二、朱忠耀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刘海英履行部分案款10000元;三、剩余案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总计20400元朱忠耀于2022年5月1日前履行完毕;四、如朱忠耀经济条件允许,不限于上述标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刘海英与被执行人朱忠耀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卓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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