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郭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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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20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郭晓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郭晓东;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彩霞;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威宏;刘万孝;刘万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恢62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万孝,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威宏,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晓东,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法定代表人:郭威宏。申请执行人刘万孝与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万孝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兑付完毕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被执行人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无余额或余额极少,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信息。3.于2021年3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4.于2019年09月29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边县XX镇XX路XX园区的房地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产正在评估。5.本院到榆林市XX房XX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7.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380元,划拨被执行人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郭威宏、李彩霞、郭晓东、定边县沙漠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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