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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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763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艳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艳军;王秀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聂艳军,男,51岁。被执行人:王秀芬,女,49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集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艳军、王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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