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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刚、周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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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534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刚、周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刚;周宾;王建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刚,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宾,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上诉人王建刚因与被上诉人周宾、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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