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富莲、马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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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94号案件名称
安富莲、马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富莲;马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安富莲,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国银,男,1960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智军,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申请执行人安富莲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马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富莲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富莲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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