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知民初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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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知民初206号案件名称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06号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新世嘉大厦4号楼136室。法定代表人:钱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占如,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城建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23MA090FD682。经营者:严冬,该公司经理。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薛占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因被告临漳县建安路乐尚音乐会馆主体确定错误,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原告天津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双审 判 员 张振华人民陪审员 齐董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吴广晓书 记 员 马馨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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