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韩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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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594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韩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韩冬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594号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7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84291L。法定代表人:侯利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新,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韩冬,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韩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沈阳市第十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郝志杰人民陪审员 肖延君人民陪审员 邹士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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