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亚、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7民初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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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745号案件名称
杨东亚、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东亚;甘泉县建筑材料实验室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745号原告甘泉县某某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东),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村民,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泉县某某实验室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泉县某某实验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甘泉县某某实验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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