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学伟与甘德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09号案件名称
吕学伟与甘德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学伟;甘德胜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809号原告:吕学伟,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艳(系吕学伟妻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刚,男,吉林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德胜,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原告吕学伟与被告甘德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艳、康志刚、被告甘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学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甘德胜给付建房款6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我与甘德胜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我为甘德胜、李金兰建筑三间半瓦房一栋,面积122.5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22500元。后甘德胜给付我订金30000元。2014年6月17日,甘德胜为我出具金额为925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欠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甘德胜分期给付我31500元,余欠61000元建房款至今未予给付。故依法起诉,要求甘德胜给付建房款61000元及利息。 甘德胜辩称,2014年4月17日,我与妻子李金兰和吕学伟签订建房合同书一份。吕学伟为我建筑砖瓦房一栋,总价款122500元。我现已给付现金及以砖抵款、自行装修,共计74191元。我当初建房是因为国家有补助,按照两户建设每户补偿30500元,但吕学伟为我建房没有通过国家补助验收。如果国家补助款到位后我就同意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7日,吕学伟与甘德胜、李金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吕学伟为甘德胜、李金兰建设三间半瓦房一栋,建筑面积122.5平方米,总价款122500元。之后甘德胜给付吕学伟现金及以物抵款共计30000元。2014年6月17日,甘德胜为吕学伟出具金额为925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之后甘德胜分五次给付吕学伟建房款40000元。2014年年末甘德胜入住该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2014年4月17日,吕学伟与甘德胜、李金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吕学伟为甘德胜、李金兰建设三间半瓦房一栋,建筑面积122.5平方米,总价款122500元。之后甘德胜给付吕学伟现金及以物抵款共计30000元。2014年6月17日,甘德胜为吕学伟出具金额为925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之后甘德胜分五次给付吕学伟建房款40000元。2014年年末甘德胜入住该房屋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吕学伟为甘德胜建砖瓦房一栋,房屋施工完毕后已交付甘德胜入住,双方的建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庭审中吕学伟主张甘德胜已给付其建房款61500元,甘德胜主张已给付吕学伟建房款74191元。经庭审调查及双方举证,本院确定甘德胜给付吕学伟建房款70000元。故甘德胜应给付吕学伟余欠建房款52500元。 对吕学伟主张甘德胜按照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甘德胜为吕学伟出具欠据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但不应超出吕学伟主张的利息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德胜给付吕学伟建房款52500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按本金61000元、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按本金57500元、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本金52500元、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52500元,吕学伟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二、驳回吕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甘德胜负担556元,吕学伟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不按上诉对待,一审判决生效。 审判员 王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路云鹏、孙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56号 下一篇 陈谢、刘超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2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