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鹏、孙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财保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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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财保156号案件名称
路云鹏、孙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路云鹏;孙聪;杨兆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3财保156号申请人:杨兆斌,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路云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孙聪,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杨兆斌诉路云鹏、孙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兆斌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云鹏、孙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互联网金融账户余额)68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兆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路云鹏、孙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互联网金融账户余额)68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轩 审 判 员 尚慧茹 审 判 员 杨晋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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