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与杨建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01民初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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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01民初136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与杨建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杨建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01民初1362号原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龙。被告:杨建华。原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与被告杨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撤诉。审判员 李维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毕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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