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霞、杨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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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665号案件名称
洪霞、杨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洪霞;杨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洪霞,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杨宇,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霞与被执行人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宇从2021年9月份起按照(2020)皖0422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每期还款数额履行,直至还清24000元止。被执行人杨宇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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