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龙涛、杨予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10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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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1095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龙涛、杨予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龙涛;杨予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109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龙涛,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杨予林,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刘龙涛诉杨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杨予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龙涛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予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龙涛偿还借款1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杨予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龙涛于2021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109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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