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黄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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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6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黄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黄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龙,男,汉族,1987年7月8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龙应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0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元。因黄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黄龙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黄龙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黄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黄龙名下车牌号为苏B6××××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黄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黄龙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黄龙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前往黄龙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黄龙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黄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轮候查封黄龙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黄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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