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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玲丽、唐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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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368号
  • 案件名称

    成玲丽、唐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成玲丽;唐立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成玲丽,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执行人:唐立新,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成玲丽与被执行人唐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立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立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除银行和网络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账号)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我们还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唐立新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1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采取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唐立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款项执行到位金额97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欧 健审 判 员  吴宏长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 强书 记 员  高旭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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