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玉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64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645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玉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玉春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6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北北仓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莹,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玉春,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玉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铎臻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