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丙光、袁会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7民申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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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民申529号案件名称
刘丙光、袁会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丙光;袁会超;季茂礼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民申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丙光,男,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会超,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茂礼,男,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再审申请人刘丙光因与被申请人袁会超、季茂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17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丙光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归还厂房时应恢复原样、喷涂料,刘丙光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厂房在租赁使用过程中造成了墙体及房顶损坏,在二审中也申请证人出庭证实了涉案房顶的造价,二审认定刘丙光不能证明涉案厂房的损坏状况系袁会超使用期间导致,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刘丙光在一审中申请对涉案厂房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亦未明确告知不予鉴定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又将涉案厂房损坏与袁会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归属刘丙光,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丙光主张涉案厂房在袁会超使用期间遭到损坏,袁会超对此不予认可,故其应当就涉案厂房损坏与袁会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刘丙光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丙光在一审中明确承认其没有留存涉案厂房租赁前的照片,涉案租赁合同中对厂房租赁前状况亦未作出约定,一审对刘丙光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刘丙光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丙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孔令健审 判 员 蒋玉锁审 判 员 梁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妍书 记 员 古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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