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凤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5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549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凤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凤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幸福村。法定代表人邵春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凤超,男,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兴华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饲料款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笑阳审判员 朱丽文审判员 王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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