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38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莫金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冬连,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秀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1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苏祖红,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金生,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与被执行人莫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1执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莫金生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桂C×××××),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所有案款,故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莫金生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桂C×××××)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