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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825民初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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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5民初1835号
  • 案件名称

    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825民初1835号原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国际城东方嘉园门房。法定代表人:曲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飞,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2010263865。被告:赵琳,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影松,系被告之夫。原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赵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飞、被告赵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影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8年至2020年度的物业费2,323元、电梯费1,979元、公用电费288元、垃圾清运费108元,小计4,698元以及3‰的滞纳金10,287元,合计14,98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隆化县国际城?东方嘉园小区的业主。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8年至2020年在原告多次催要以及书面通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电梯费、公用电费和垃圾清运费。被告至今支付上述费用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每天支付3‰的滞纳金,经隆化县物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赵琳辩称,业主屋内墙体裂缝,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推给开发商,开发商在外地找不到,只能自己忍受,实际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家族关联公司,只拿钱不办事,绝大多数业主对此非常不满意。另,物业服务达不到收费相对应的水平,有的业主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私开饭店、理发馆、足疗店,外部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小区,本人及其他业主的车辆多次被剐蹭,车辆被撬,造成财产损失,监控老化,影像模糊,公安亦无法追踪犯罪线索。垃圾清运费和公用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重复收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没有法律根据,且原告未按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得不到赔偿,本人拒付物业费于法有据,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照执行。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交纳物业费用。因被告未能如期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是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原告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中虽有局部瑕疵,但不能据此否定原告提供的整体服务。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有权利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物业公司应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业主打造出优美和谐小区,达到双方共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隆化县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度的物业费用4,698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元,合计5,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赵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宇宁书 记 员 周安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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