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冬梅、曹高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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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冬梅、曹高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冬梅;曹高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冬梅,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执行代理人:金宇,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高毕,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董冬梅与被执行人曹高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高毕偿还申请执行人董冬梅货款7915元、违约金237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苍南县人民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曹高毕名下有存款3855.42元,本院依法扣划优先用于诉讼费、执行费后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3755.42元;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苍南县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牌号×××的机动车、×××的机动车,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因未扣押车辆实物,暂无法处置;四、被执行人持有苍南农丰海产品专业合作社10%的股权(出资额5万元),本院已裁定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该公司实际已无经营,处置无价值。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曹高毕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蔡雅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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