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东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323执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726号案件名称
宝鸡东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宝鸡东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323执726号本院在执行宝鸡东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森林、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536号 下一篇 董冬梅、曹高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25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