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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启高与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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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426号
  • 案件名称

    唐启高与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启高;曾祥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426号原告:唐启高,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曾祥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唐启高与被告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唐启高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高撤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唐启高负担。审 判 员 龙妍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光州书 记 员 刘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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