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启高与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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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426号案件名称
唐启高与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启高;曾祥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426号原告:唐启高,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曾祥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原告唐启高与被告曾祥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唐启高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启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启高撤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唐启高负担。审 判 员 龙妍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光州书 记 员 刘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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