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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伍迁、苏金学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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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58号
  • 案件名称

    何伍迁、苏金学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伍迁;苏金学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何伍迁,男,彝族,1999年7月14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苏金学,女,彝族,199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在执行何伍迁与苏金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海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58号申请执行人:何伍迁,男,彝族,1999年7月14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苏金学,女,彝族,199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在执行何伍迁与苏金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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