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李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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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538号案件名称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李臣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李臣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友谊县。法定代表人:杨洪武,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臣,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与李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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