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1民初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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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444号案件名称
吕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某;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1民初7444号原告:吕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燕,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涵,辽宁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士,系被告宋某父亲。原告吕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1.请求确认位于瓦房店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岗私第XXX有权为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为40万元),并判令被告协助过户;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12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在岗店办房,建筑面积86.85平方米,离婚后此房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现原告剩余贷款已经全部还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岗私第XXX号。2021年7月,原告出卖该房屋,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所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请求支持为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发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离婚协议书,本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12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座落于岗店办,建筑面积86.85平方米,离婚后此房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现原告剩余贷款已经全部还清,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离婚,并签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座落于岗店办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岗私第XXX号)归原告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被告也应当积极协助过户到原告吕某名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落于坐落在岗店办,建筑面积86.85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瓦房权证岗私第XXX号)归原告吕某所有;二、被告宋某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吕某名下。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矫日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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