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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51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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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51号之二十五
  • 案件名称

    韩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韩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51号之二十五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在执行韩某某罚金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穷尽措施,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正在蓝田县看守所服刑。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家属邮寄、于2021年5月24日至蓝田县看守所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4月9日、5月24日、6月10日、7月1日、7月15日、8月9日、9月6日八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陕xxxx机动车一辆,成交价54000元。四、本院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开设的十个银行账户的五年流水明细,并进行了仔细分析,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服刑之后,其妻离家出走,家里只有父母照顾孙子,无财产可供执行。六、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查到其不动产登记。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韩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依据判处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10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共计102000元。已执行到位54000元,尚有48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刑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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