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122民督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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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督75号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22民督75号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2AR53。负责人:王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珂,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负责人:李红宾,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6日发出(2021)豫0122民督7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小潘庄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相关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证,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豫0122民督7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407元,由申请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中牟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慧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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