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红、中信博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240号案件名称
张乃红、中信博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乃红;中信博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尹晓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240号申请执行人:张乃红,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中信博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2402、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5JB2T5K。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尹晓亮,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乃红与被执行人中信博瀛(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尹晓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20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64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后经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尹晓亮名下车牌照号为津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决定限制其高消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32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戴世琪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裴佳营与裴佳艳、侯满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17号 下一篇 覃勇飞、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9303维仕&覃勇飞终结(2021)陕0112执9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