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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佳营与裴佳艳、侯满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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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217号
  • 案件名称

    裴佳营与裴佳艳、侯满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裴佳营;裴佳艳;侯满;哈光城;王洪海;高飞;于雷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21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佳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力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佳艳,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昊,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满,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光城,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吉林省延吉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王洪海,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高飞,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于雷,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裴佳营、裴佳艳、王洪海、侯满、哈光城、高飞、于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吉0202刑初6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裴佳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裴佳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王洪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侯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哈光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高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于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已随案移送,按同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九、继续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按照同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十、责令被告裴佳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6889元;被告裴佳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8205元;被告王洪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942元;被告侯满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6元;被告哈光城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234元;被告高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722元;被告于雷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227元,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八项。十一、各被告所缴纳罚金按同等比例优先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裴佳营、裴佳艳、侯满、哈光城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听取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刑初6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伟华审判员    梁建中审判员    曹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念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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