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康、杨桂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4执异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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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执异16号案件名称
李世康、杨桂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世康;杨桂花;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4执异16号异议人(案外人)李世康,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生,住三门峡市。异议人(案外人)杨桂花,女,汉族,1964年1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李世康之妻。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伟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董事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豫1224执130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案外人李世康、杨桂花对查封的其中平陆县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世康、杨桂花称,本案查封的平陆××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风情小镇××#××房产属李世康、杨桂花所有,其早在2016年6月2日即与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支付定金9万元,至今约定的75万元价款已支付完毕,二异议人已经占有该房屋并已交纳物业费,因欧达公司的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二异议人对该房屋具有事实上的所有权,能够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请求法院中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异议人李世康、杨桂花为此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房屋交款情况说明;2、9万元定金支付凭证;3、58万元房款付款凭证;4、8万元房款付款凭证;5、售房发票及交款收据;6、契税完税证明;7、住宅维修基金发票;8、物业费相关收据;9、物业服务合同;10、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以证明其合法购买了该房屋的主张。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日,异议人李世康、杨桂花与欧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75万余元价格购买欧达公司开发的位于平陆县,当日李世康支付定金9万元,后又陆续向欧达公司指定的账户付款58万元和8万元,欧达公司出具了收到75万元房款的收据。后李世康也支付了相关物业管理费。我院在执行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都亭驿酒店有限公司、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豫1224执130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其中包含天鹅风情小镇17#D号房产。李世康、杨桂花对查封的其中17#D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李世康、杨桂花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就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异议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平陆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天鹅风情小镇17#D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志臣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道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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