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绥德县枣林坪镇辛家庄则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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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1791号案件名称
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绥德县枣林坪镇辛家庄则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绥德县枣林坪镇辛家庄则村村民委员会;张晓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1791号原告: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经营者:方艳梅,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绥德县枣林坪镇辛家庄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维。被告:张晓菲,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镇后山村人,住该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103110051。原告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与被告绥德县枣林坪镇辛家庄则村村民委员会、张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绥德县森顿家私门市。(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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