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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庆与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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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07号
  • 案件名称

    梁国庆与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梁国庆;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王某辉;杨瑞;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7号原告:梁国庆,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妤。        被告:冉祥利,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瑞,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        第三人:李书龙,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梁国庆与被告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王某辉、杨瑞、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第三人李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国庆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庆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梁国庆负担。        审判员    刘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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