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庆与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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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07号案件名称
梁国庆与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国庆;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王某辉;杨瑞;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7号原告:梁国庆,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妤。 被告:冉祥利,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辉,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瑞,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黑林子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 第三人:李书龙,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梁国庆与被告吉林省冠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祥利、王某辉、杨瑞、公主岭市黑林子镇柳杨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第三人李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梁国庆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庆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梁国庆负担。 审判员 刘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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