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贤、黄远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22执3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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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执37号之四案件名称
吴杰贤、黄远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杰贤;黄远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22执37号之四申请人:吴杰贤,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黄远玲,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吴杰贤与被执行人黄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2民初1022号、(2020)桂07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远玲应偿还借款37万元及利息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9元、保全费3129元。因被执行人黄远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抵押的房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黄远玲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黄远玲互联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其账户,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3、查明被执行人黄远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黄远玲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浦北县园路)金浦華苑3幢B单元3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桂(2018)浦北县不动产权第0005344号],该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已将198682.76元退给申请人。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黄远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382950元,本案债权尚余184267.24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桂0722执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远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杰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韦海澄审判员 容新彬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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