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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代福、刘会娣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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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代福、刘会娣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代福;刘会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代福,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三家子村94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8504161216。被执行人:刘会娣,女,汉族,1967年09月23日生,住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会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会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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