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峰、王越云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828财保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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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财保159号案件名称
张海峰、王越云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海峰;王越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财保159号申请人:张海峰,男,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越云,男,1974年8月31日生,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张海峰与被申请人王越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越云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越云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00元,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停车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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