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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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恢101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志永;方永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003执恢10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志永、方永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志永、方永国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00)黄经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原执行案号为(2002)黄法执字第752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浙1003执恢1017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院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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