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越超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19号案件名称
温越超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温越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19号申请人:温越超,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田家漫步地中海D3-2-601。被申请人:徐珩,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被申请人:王玮琪,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巷春天14-8。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徐珩名下招商银行账号62×××11_20000内存款2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玮琪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内存款2000元、交通银行账号62×××24+00005内存款2086.42元。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朴景先、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72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