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红、王颖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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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585号案件名称
何小红、王颖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小红;王颖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585号原告:何小红,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何小红诉被告王颖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何小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小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毕治安人民陪审员 凌春生人民陪审员 张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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