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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平、韩生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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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52号
  • 案件名称

    刘张平、韩生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张平;韩生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张**,男,1973年5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韩生权,男,1968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张**与被执行人韩生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生权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0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刘张**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韩生权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韩生权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有存款2025.56元,该账户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冻结,本院以20200元为限额将该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韩生权再无车辆、房产等财产。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韩生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2021年4月3日,本院通过短信及电话联系到刘张**向其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刘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韩生权的财产也查找不到其下落,申请将被执行人韩生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刘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20)甘1202民初5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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