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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许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1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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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19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许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许原;方玉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19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白莲村四组。负责人:赵彦涛,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许原,男,1974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方玉青,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与被申请人许原、方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2021年09月02日作出判决。2021年06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37979.07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黔0123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许原、方玉青的银行存款337979.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09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依据(2021)黔0123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许原、方玉青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饶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磨虹冰书 记 员 严红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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