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云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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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三案件名称
龚云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龚云天;蔡洪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蔡洪强,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共新村XXX队蔡家宅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一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坤,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云天,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云天与被告蔡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8786号民事裁定,冻结蔡洪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蔡洪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龚云天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裁定准许原告龚云天撤诉,且该裁定已经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蔡洪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后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永妍书记员 李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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