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利、王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案件名称
于永利、王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永利;王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永利。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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