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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利、王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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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于永利、王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于永利;王凯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6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永利。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凯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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