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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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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08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被执行人:高敬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敬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敬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敬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敬山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天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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