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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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08号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高敬山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临沭分公司。被执行人:高敬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敬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敬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敬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敬山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天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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