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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红、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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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29号
  • 案件名称

    胡立红、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胡立红;黄勇;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谢阔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29号原告:胡立红,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黄勇,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业区(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童超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阔生,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红、黄勇诉被告湘潭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谢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红、黄勇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胡立红、黄勇诉被告湖南湘久阳实业有限公司、谢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声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 奕代理书记员  符曼琼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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